对《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的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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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志辉[1] 

机构地区:[1]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

出  处:《前沿》2013年第20期72-73,共2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首次在基本民事立法层面上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其进步意义在于丰富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和保障了权利人将来物权的实现。但是《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对此加以论述,以求对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关 键 词:物权法 预告登记 进步性 不足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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