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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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月楚[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00年第2期39-42,共4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在我国,无论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有作证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仅占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新审判方式主旨大相径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要求法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其中必然应当包括公开证据的审查过程。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都以口头或原始方式出现在法庭上,这样有利于公众全面了解证据的收集、采纳等过程,从而对审判结果不仅知其然。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人 出庭作证义务 证据 直接原则 言词原则 证人特权制 证人权利保障制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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