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仲裁法》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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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波[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00年第2期43-46,共4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仲裁(Arbitration),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而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有悠久的历史,但它真正成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是从中世纪开始的,世界许多国家也都从十九世纪初起,或通过专门立法,或通过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专章规定仲裁制度的方法,先后制定了仲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颁布施行,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仲裁法的时代,在新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设道路上树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

关 键 词:中国 仲裁法 仲裁机构 仲裁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独立原则 一裁终局制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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