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父母照顾权的国家监督机制——南京两幼女被饿死事件引起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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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葆莳[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年探索》2014年第1期46-50,共5页Youth Exploration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项目"身份契约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C0211)阶段性成果;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摘  要:德国《基本法》确立了国家机构对父母责任的监督义务,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德国家庭法院在青少年局的协助下监督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并采取干预措施,对父母代理权和离婚后的照顾权分配可以主动干预。当未成年子女在身体上、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最大利益受到危害,或者财产利益受到危害时,德国家庭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1666条采取干预措施。干预措施不仅对父母有约束力,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青少年局可以直接提出诉讼,要求法院采取干预措施排除对子女最佳利益的侵害,还可以不经法院直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关 键 词:国家监督 监护权 德国法 家庭法 

分 类 号:C913.11[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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