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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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忠顺[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

出  处:《中州学刊》2014年第2期62-65,共4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诉讼担当问题研究>(2012GZZC45)

摘  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群体性纠纷可以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机制得到解决,但共同诉讼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功能十分有限,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效果欠佳,公益诉讼只能在群体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竞合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解决部分群体性纠纷。群体性纠纷涉及多数人利益,为了合理利用司法审判资源、提高纠纷解决实效、保障公民裁判请求权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实体权利主体严重缺乏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非实体权利主体对诉讼结果具有更大的合理期待利益的情形下,对诉讼实施权作非常态配置才具有正当性。

关 键 词:群体性纠纷 当事人适格 诉讼实施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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