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分析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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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丽娟[1,2]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157-161,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12JZD03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研究"(13XFX010);湖北水事研究中心研究项目"环境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2B004)

摘  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环保组织 裁判文书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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