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入法”要适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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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侠[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999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第1期80-85,共6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上海市法学会2013年法学研究一般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曾获上海市法院系统2013年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奖

摘  要: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的新型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行政公益诉讼能否"入法"、如何"入法"的问题,基于实践需求和完善行政诉讼功能架构的需要,笔者赞同效仿民事诉讼,探索性地将行政公益诉讼"入法"。但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要客观看待,其定位只应作为普通行政诉讼的补充,无论是在原告资格还是受案范围,亦或程序设置上,"入法"都要适度。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灞 修改 

分 类 号:DF7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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