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的自杀纠纷及法律解决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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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学勤[1,2] 周致元[2] 

机构地区:[1]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安徽大学历史系

出  处:《历史档案》2014年第1期64-73,共10页Historical Archiv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YJC7700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BZS064;全国高校古委会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皖教秘科[2013]14号;安徽大学2011级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扶持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117700327

摘  要:明清徽州,由自杀引起的纠纷非常普遍。引起这一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户婚、田土、钱债等经济因素。在利益纷争中,一方认为只有采取自杀这一极端方式扩大事态,才会引起官府的重视。自杀纠纷往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解决自杀纠纷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官府的原则是:依法判决;徇情调处;经济上照顾穷人;借机宣扬道德教化;严惩奴婢;严惩招惹是非。明清时期徽州自杀纠纷,不仅体现了徽州社会中的民俗风貌,也反映出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及其基层法律执行中的一些固有特征。

关 键 词:徽州 明清 自杀纠纷 法律解决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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