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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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戚建刚[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46-69,共24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2011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ECT-11-074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合作式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及其法制化研究"(11YJC820092);北大法学院沈岿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风险治理视野下食品安全法治研究"(11BFX096)的资助

摘  要:食品安全风险属性存在现实主义模式和建构主义模式之分。两类风险属性模式对食品安全风险议题之形成、食品安全标准之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各个环节隐含着不同意义。作为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食品法律制度应当从整合两类风险属性模式优势之角度出发来设计,在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理性/科学与民主/公平之间获得恰当的平衡。以此为基础,我国食品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建构以"辩证对话"为核心的分析性和合作式监管程序,注重软法之治并倡导柔性监管措施以及建立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超级数据库。

关 键 词:食品安全风险 建构主义模式 现实主义模式 食品安全法制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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