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工具主义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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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海博[1]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4-39,共6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中美两国的法律工具主义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二者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面对相似的社会背景、拥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存在滥用的危险。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产生和适用的前提不同、哲学基础不同、法院系统差别巨大。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下面的启示:应充分发挥法律的工具性作用,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增强司法者承担运用法律工具的角色位置和角色能力;重视研究行动中的法律,摆脱法学研究的教条化;对法律工具主义的滥用进行限制。

关 键 词:中国法律工具主义 美国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观 

分 类 号:D908[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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