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焦海博[1]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4-39,共6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中美两国的法律工具主义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二者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面对相似的社会背景、拥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存在滥用的危险。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产生和适用的前提不同、哲学基础不同、法院系统差别巨大。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下面的启示:应充分发挥法律的工具性作用,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增强司法者承担运用法律工具的角色位置和角色能力;重视研究行动中的法律,摆脱法学研究的教条化;对法律工具主义的滥用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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