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许可人破产时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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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钦昱[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经济纵横》2014年第2期90-93,共4页Economic Review Journal

摘  要:利用待履行合同来处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传统方法存在缺陷,债务人如果选择终止合同则会严重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美国允许被许可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时继续使用知识产权,并对该复选权设定时间、给付对价和放弃权利等限制,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因此,我国应尽快构建处理许可人破产时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法律框架。

关 键 词:许可人 破产 知识产权 许可协议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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