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再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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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欢水[1] 高斌[2] 

机构地区:[1]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贵阳550028 [2]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浙江温州325000

出  处:《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120-122,共3页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仍然存在明显缺陷,应当作再修改: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心尽责,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承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其因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不履行该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 键 词:缺陷 建议 再修改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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