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占主导性作用的共同犯罪行为之共犯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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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宁[1]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0

出  处:《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F12期75-77,共3页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将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完全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的严重侵犯社会法益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其目的不是为了追究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刑事责任,而是为了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以及罪责自负原则的前提下,妥善的认定、处理与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其他有责任能力者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无刑事责任能力者 共同犯罪 

分 类 号:D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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