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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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栗旸[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00

出  处:《魅力中国》2014年第2期337-337,共1页

摘  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条件和对象数量条件;集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利诱性、社会性必须进行程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关 键 词:定量要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犯罪数额 犯罪数量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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