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法律解释主义批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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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福东[1] 

机构地区:[1]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6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3期70-79,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转型期中国法治思维的矛盾及其化解"(项目编号:2013M540240);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当代中国法治思维的矛盾及其化解研究"(项目编号:13BFXJ01)的研究成果

摘  要:后现代主义法律解释是一种自身带有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倾向的理论范式。在该范式下,解释主体是视角主义的,解释对象是情境主义的,解释目的是游戏主义的,解释方法是非理性主义的。该范式过分凸显解释的主观性、恣意性、差异性、不确定性、游戏性以及方法的非理性,从而消解了解释的客观性、服从性、普遍性、确定性、规范性以及方法的理性等法治特质。法律解释的所谓后现代转向应引起严肃的法治论者的高度警惕。

关 键 词:后现代主义 法律解释 法学批判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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