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温建辉[1]
机构地区:[1]天津科技大学,天津300222
出 处:《理论探索》2014年第1期116-119,124,共5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 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审美素质在法学教育中作用研究"(2011GG056);负责人温建辉
摘 要:因果关系作为判断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基本定位应解决在刑法中的地位、作用和范围三个问题。来源于苏联的因果关系学说、新近颇有影响的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以及英美法系双层次原因说,都因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而令人难以倚重。确认介入因素的传递作用,并按照因果关系的逻辑类型,刑法因果关系可划分为充要条件的因果关系、充分条件的因果关系和必要条件的因果关系三个类型,这三个类型合乎逻辑且有实践基础,可全面解决刑法因果理论的现存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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