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批判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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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檀钊[1] 

机构地区:[1]北海职业学院,广西北海536000

出  处:《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80-81,共2页Journal of Hubei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摘  要:我国的限定继承是一种无条件的限定继承,重在保护继承人的利益,明显忽略了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背离了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限定继承制度必须完善。通过确立包括遗产管理制度、继承责任制度和遗产清算程序在内的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同时辅以遗产破产制度作为铺垫,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关 键 词:限定继承 立法宗旨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 遗产破产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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