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中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相关问题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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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长月[1] 江海霞[1] 刘志军[1] 吴桅[1]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河北保定071001

出  处:《长白学刊》2014年第2期67-70,共4页Changbai Journal

基  金:201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的构建研究"(12MS129);2012河北省教育厅指导性计划项目"河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优化与支撑"(SZ126013);2011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保定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20110209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以房养老的形式之一。遗赠扶养在解决老人生养死葬问题的同时,也减轻了社会负担,弘扬了中华民族互助互利的传统美德。但制度的缺陷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责任难以细化等若干问题的出现。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需要房屋完全产权、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前提;签订时需详细注明扶养内容,通知利益相关者以获得支持;协议签订后双方需履行各自义务,积极接受第三方的监督评估;相关部门需规范遗赠扶养协议签订过程,制定合理制度,以减少当事人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实现另类养老合同的功效。

关 键 词:以房养老 遗赠扶养协议 权利义务 纠纷处理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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