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审讯“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认识与把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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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权大国[1]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广西分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14年第1期129-132,共4页Academic Forum

摘  要: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字面上给"威胁、引诱、欺骗"贴上了非法的标签,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和实践中的困惑。实际上,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就是审讯谋略的运用,符合职务犯罪审讯规律,也得到国内外司法实践的支持。职务犯罪审讯也不可避免"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对此应该具有一定的容许度。但"威胁、引诱、欺骗"又是一把双刃剑,一边是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凶器、一边是审讯谋略突破罪犯的利刃。应该抓住解决职务犯罪审讯"威胁、引诱、欺骗"问题的牛鼻子,明晰其标准和原则,给职务审讯实践一个可触摸、可感知、可把握的"度",防止其滑向刑讯逼供的边缘。

关 键 词:职务 犯罪 审讯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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