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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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保轩[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34-36,共3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摘  要: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先后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对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矫正三个阶段,其对于促进程序公正和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都有重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被发现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举证时限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新民诉法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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