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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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勇勇 

机构地区:[1]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局

出  处:《城建监察》2014年第3期21-21,共1页

摘  要:城管执法队员在查处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违法案件时通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广告上进行宣传的商家常常将违法责任推卸给派发人员或承接该广告业务的单位,使自己无责一身轻。有时候,商家还会煞有介事地拿出一份注明由派发人员或广告商承担违法责任的合同来.以便将责任推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那么商家如此费尽心思设训’的理由是否真的可以完全推脱法律的追责呢?不然,多数情况下,商家依然要为其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买单”。

关 键 词:广告业务 违法案件 印刷品 界定 公共场所 城管执法 违法行为 商家 

分 类 号:F713.8[经济管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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