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语境下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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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凯宏 陈风润 

机构地区:[1]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浙江丽水323800 [2]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148-152,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法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博弈的结果,也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相互妥协的产物。释明权本身含有沟通共识的内在要求。它是连接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纽带,也是构筑法院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桥梁。应从协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入手,在为实现权利而真诚沟通的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加快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培育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加快构建以和谐司法为理念、以达成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和谐状态为目标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关 键 词:法官释明权 和谐司法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分 类 号:D91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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