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的程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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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欣[1] 侯敏娜[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2]吉林警察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114-119,共6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既不属于刑事诉讼中实体性争议程序,也不属于单纯诉讼性争议程序,而应归属于因程序性纠纷引发的混合性诉讼争议程序。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其一,它以诉讼活动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不能出现因诉讼行为引起的纷争。其二,它具有程序性违法行为和实体性违法行为并存的特性。其三,它在启动时间、诉讼构造、参与主体、审查原则、决定主体、裁定形式、救济程序等方面有特殊性。因此,设计该程序时要注意几点:一是此类纠纷应当在审判阶段解决;二是该程序主要解决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合法性问题,其具体的启动、程序结构等环节要突出司法性;三是其应以"上诉"方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救济。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实体性争议 诉讼性争议 单纯性诉讼争议 混合型诉讼争议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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