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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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亚军[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4年第4期78-83,共6页

摘  要:我国税法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没有统一规定,尤其对进行财产买卖的合伙人资产的计税基础,更是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区采用各不相同的征管方法,导致税负呈现地区性差异。

关 键 词:所得税征管 合伙企业 合伙人 征管问题 转让 地区性差异 计税基础 征管方法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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