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论”的语境考量——以刑法为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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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长建[1] 景春兰[2]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武汉430074 [2]东莞理工学院,广东东莞523808

出  处:《理论探索》2014年第2期125-128,共4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法律行为理论的法哲学进路"(09XFX001);负责人兰艳

摘  要:三段论适用于司法判决的难处在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与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属性不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之间不具备三段论大小前提之间的确定关系。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超语境的,具有普遍必然性;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语境化的,具有或然性,大前提是针对特定语境的,小前提存在于特定语境中,特定语境勾连了"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司法三段论"的中心并非在三段论的推理形式上,而是在大小前提共同语境的判断上。

关 键 词:“司法三段论” 大前提 小前提 刑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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