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之再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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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倩[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学习论坛》2014年第3期72-76,共5页Tribune of Study

基  金:章志远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2年重大项目"城镇化进程中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12JJD840014);2010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2010JDXM04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诉讼究竟应当如何参照民事诉讼,审判实践和理论学说都没有提出清晰可行的参照标准。《若干解释》第九十七条所确立的概括参照模式,同样存在诸多缺陷。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规则的重新建构,应当遵循以"不致损害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宏观标准、以"程序性、非实体性参照"为具体标准的基本路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方向。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参照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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