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范围  被引量:6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肖建华[1] 李美燕[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79-83,共5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判决的既判力与争点效在一定条件下可及于第三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既判力相对性的弊端。判决有可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就是对受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利影响的第三人予以事后救济。司法实践中,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受生效判决不当侵害的主体也应当有权提起撤销诉讼。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裁判的不当影响,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量是否准许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

关 键 词:第三人撤销诉讼 既判力 争点效 适格 

分 类 号:DF7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