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地区)化妆品标签法规标准比较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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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抒弋 朱晓东[1] 周英[1] 许轶斌[1] 吴凌云[1] 冯赳善[1] 杨宇[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

出  处:《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14年第1期37-43,共7页

摘  要: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提供参考;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消费者作出适当和正确的选择提供指导。方法:运用文献检索法收集中国、欧美、日韩、港台、东盟、中东11个国家(地区)化妆品标签监管部门和法律文件、定义、分类以及标签要求等相关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因具体情况不同,各国各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管部门及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书也不尽相同,但都对化妆品标签实施了严格监管。欧盟和倾向欧盟标准的东盟、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由于没有普通化妆品和功能性化妆品之分,对所有化妆品均采用同一的安全要求,实施统一的标签标准。中美日韩则对边缘产品和一般产品进行了区分和命名,标签要求比一般化妆品严格。结论:随着我国化妆品行业的飞速发展,加强化妆品标签相关立法和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我国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的媒介作用,并加强政府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

关 键 词:化妆品标签 法规标准 比较 

分 类 号:R126.4[医药卫生—环境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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