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争议的解决途径探析——兼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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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志坚 

机构地区:[1]莱西市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14-18,共5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初,理论界及实务界认为和解协议依附于执行依据,只是在强制执行之外实现执行名义确定债权的一种实施方案,是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随着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深人,有学者提出了执行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实践合同等观点。目前,人们普遍认可和解协议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是一种和解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相互让步,以终止争执或排除法律关系不明确之状态的合同。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执行和解 当事人约定 和解协议 修改 实践合同 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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