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仲裁司法监督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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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晓敏[1] 

机构地区:[1]太原科技大学,太原030024

出  处:《学理论》2013年第35期106-107,共2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仲裁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与诉讼相比,仲裁凭借自身的优势,比如专业性、灵活性和保密性到得了人们的青睐。但由于仲裁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意味着它不能离开司法制度而独立存在,需要受法律的制约。这就意味着仲裁既不能完全脱离法院的监督,同时,法院又不能干预和限制仲裁,法院在司法监督的时候要遵循适度性原则。

关 键 词:仲裁裁决 适度性 司法监督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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