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自认的效力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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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宇杰[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商情》2014年第11期206-207,共2页

摘  要:自认的效力是指其成立后对法院、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及免证责任。自认对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所产生效力有所不同,其中存在的依据各异。但由于一些案件的复杂性,自认的效力有时会失去,且对于有效成立的自认,只要具备合适的条件也可以撤销。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自认 自认的效力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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