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曾经故意犯罪的细化考量设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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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艳峰[1] 刘瑜[2] 

机构地区:[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2期241-24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二款明确将"曾经故意犯罪"列为逮捕的迳行条件之一,体现了立法者完善我国强制措施的决心与愿望。但曾经故意犯罪中包含有时间和犯罪类型的变量,且这些变量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危险性的评判起着标杆的作用,不进一步细化,实践中难以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就此提出自己的初步设想,如何科学规范有待立法和司法的进一步探索与验证。

关 键 词:故意犯罪 动态变化 考量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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