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与监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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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严成[1]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近代司法研究中心

出  处:《伦理学研究》2014年第2期117-121,共5页Studies in Ethic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ZS043);教育部规划基金资助项目(09YJA770014)

摘  要:针对律师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以及民间自由职业特点,民国时期的国家与律师行业共同建构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国家与行业的双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适合律师职业专业化内在要求,国家对律师违法等进行惩戒,律师公会对律师违背职业道德进行监管,双方互相配合,相得益彰。然而,缘于近代社会转型与动荡,这种双重监管模式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反而相互掣肘。南京国民政府为因应"党国体制"与"战时体制"等集权政治的需要,逐渐改变国家授权治理模式,加强行业组织的社会控制。为此,律师公会对律师监管权威始终无法建立,对律师职业道德监管无法贯彻落实,律师欺诈、怠行职务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民国时期律师声誉受损,社会各界整体评价负面。

关 键 词:民国律师 职业道德 司法机关 律师公会 职业监管 

分 类 号:B82-051[哲学宗教—伦理学] K25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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