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独立建制行政法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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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学伟[1] 张科雄 杨雅潇[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庭

出  处:《广东法学》2013年第6期23-30,共8页Guangdong Law Science

摘  要:在我国,行政主导模式所产生的行政权膨胀与扩张、司法权地方化等,是导致行政审判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参考和借鉴法国、德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做法,设立独立建制的行政法院,可以遏制行政诉讼被告的强势地位、避免司法权地方化,同时也是把已有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必然选择。随着铁道部的撤销以及铁路法院回归司法系统,铁路法院原有的审判职能完全可以由地方法院替代。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域设立的特点,契合了行政审判所要求的司法审判管辖区域与被告的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的特性,将其改制为行政法院,既可节约财力资源,又可为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提供一条捷径。

关 键 词:行政审判体制 行政法院 铁路法院 改革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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