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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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定国 

机构地区:[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广东法学》2013年第6期52-55,共4页Guangdong Law Science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国引起非常反响的刘志军案,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仅仅用了半天的时间结束庭审,这得益于法院在庭审之前召集了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举行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还询问了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使正式庭审时的法庭调查得以简化,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这是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制度 审判人员 诉讼代理人 调查取证 证据材料 法庭调查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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