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侦查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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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文瑾 陆芳 

机构地区:[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广东法学》2013年第6期66-68,共3页Guangdong Law Science

摘  要: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区域,不准其擅自离开,并对其行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监视居住如果适用不当或错误,势必会侵犯个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权利,从保障人权出发,检察机关有必要对侦查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它的准确适用。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对侦查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缺乏必要的监督。

关 键 词:监视居住 监督程序 侦查机关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活动 强制措施 保障人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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