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买卖协议转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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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莉 

机构地区:[1]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8期56-5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商品房预购人再行转让进行禁止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论,应当认定预购人和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尽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竣工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建商品房可以预售。而且,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问题另行作出规定,可以解读为立法机关对这一行为的认可与支持。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 键 词:商品房买卖 协议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标的物所有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商品房 合同履行期限 禁止性规定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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