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展适用与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发展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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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召成[1,2]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2014年第5期69-79,共11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侵权两种特定类型,这样的做法并不合适。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克服传统的以直接侵权为原型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在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构成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不作为侵权。随着社会和侵权法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解决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和认定问题的重要功能,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间接侵权领域,不作为侵权只是间接侵权的一种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物的支配管领领域和特定社会活动领域。间接侵权的发展与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的扩展,使得侵权法中违法性判断标准从一元结构转变为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并存的二元结构,并由此使得间接侵权中违法性与过失的关系呈现一定的交错之势。

关 键 词:侵权法 安全保障义务 不作为侵权间接侵权违法性判断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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