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贷款诈骗”行为的刑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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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环[1] 

机构地区:[1]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出  处:《中国审计》2014年第10期46-47,共2页China Audit

摘  要: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作为金融领域常见的破坏性犯罪,是金融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实的相关行为能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贷款诈骗罪”,一直是审计实务中需要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

关 键 词:贷款诈骗罪 行为 法定性 审计实务 抵押物价值 引进资金 经济合同 证明文件 

分 类 号:F239.1[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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