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问题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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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正貞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历史系

出  处:《文史》2014年第2期175-193,共19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地方司法实践与社会变迁研究”(10BZS03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1)的阶段性成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龙泉司法档案专项课题研究经费资助

摘  要:在法律史的研究中,研究者面对不同类型的史料,应该首先考虑史料本身的特性和形成过程,而不是将所有史料都用作判断某种权利之有无和地位之升降的证据。宋代"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的法律,在明初一变为"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不仅寡妇从亡夫财产的继承人,变成了嗣子财产的托管人,寡妇在立嗣上的自主权也被宗族所侵占。立嗣从家庭事务,转变为宗族事务。明中期以后,国家又通过条例,限制宗族的权力。这一法律变迁的过程,不仅是宋以来士大夫倡导的宗族大发展的产物,同样也需要在户籍赋役制度变化的脉络中理解。士大夫的宗法理想与国家意志、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与融合,既体现在法律的变化上,也体现在官员的判牍、族规的修订和民众的诉讼行动中。判牍不仅是官员司法实践的记录,更反映了士大夫观念的改变及复杂性,而族谱和诉讼档案则记录了法律在现实的纠纷和诉讼中,被不同的主体不断利用和诠释的实际状态。

关 键 词:寡妇 立嗣 家庭 宗族 

分 类 号:K244[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D923.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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