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中国传统司法的文化基础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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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洁[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海》2014年第3期161-166,共6页Academia Bimestris

摘  要:法律的实施,司法的运行,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最低限度共识的文化价值体系作为支持力量,需要依靠法律和非法律因素的共同作用。中国传统司法同样具有一种深刻的文化基础,它突出表现为源于儒家伦理价值观的"情理"。这既是传统中国"情理法"一体的机制所致,也是情理自身的内涵使然,更为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事例所印证。情理法三位一体的逻辑结构,使中国传统司法必然以情理为文化根基;情理所具有的丰富内涵与开放特征,使其成为中国传统司法的价值追求;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了情理作为一种内在精神,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与司法文化传承。

关 键 词:情理 中国传统司法 文化基础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G12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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