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腐败”的界定、危害与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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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成梁[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48-50,共3页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1CFX002)

摘  要:立法腐败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政策制定者(立法主体)滥用立法权和准立法权,为相关市场主体制定谋取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私益的法规、政策,并以此谋取私利的行为。我国立法腐败具有非典型性、合理隐蔽性及局域性等特点。立法腐败的规制,应着重从立法腐败的特点切入,并借助于密切相关的制度机制。

关 键 词:立法腐败 非典型性 立法质量 立法评估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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