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完善进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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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方[1] 田野[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126-128,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实质为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具有对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的社会工作的属性。在社区矫正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都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我国社会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和监督队伍的建设,以强化监督工作,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完善进路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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