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及其根治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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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瑶[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出  处:《发展》2014年第5期85-86,共2页

摘  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公民人权、有悖法治文明、破坏程序正义、影响司法公正,而且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亵渎国家法律尊严,社会危害极大。必须综合施策、对症下药,坚决予以根治。一、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一)侵犯公民人权,有悖于现代法治文明。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刑讯逼供是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的情况下,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于己不利的供述,这显然是对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的严重践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伤害和人格侮辱。更甚者,直接将人犯致伤、致死。这种野蛮、落后的审讯方式反映了我国封建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封建文化的糟粕,它还有损于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形象,是对现存法律规范的严重违反和公然对抗,有悖于现代法治文明,我们应当坚决弃之。

关 键 词:刑讯逼供 社会危害 尊重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 法治文明 人权保障原则 公民人权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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