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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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世扬[1] 张永兵[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武汉大学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88-97,共10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08BFX028)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 抵押 征收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D922.4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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