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管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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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桂民[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75-81,共7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实施本罪行为的,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罪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如果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都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关 键 词:立案管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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