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刑法的从属性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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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柯颖[1]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127-131,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2012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生态刑法的基本问题研究"(项目号:QN201231);云南财经大学青年科研项目"西部开发中环境违法行为刑事控制机制研究"(项目号:YC2011B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属性是指一个事物附属于另一个事物的属性。源于行政刑法抑或经济刑法的从属性原则,生态刑法也具有突出的从属性原则。生态刑法的从属性原则是指保护生态法益的刑法规范应当具有依附于生态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性质。根据从属性原则的要求,生态法益的保护抑或恢复应当成为生态刑法的基本目的,生态刑法的概念和规范应当具有生态行政法律的依据。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组织起系统的生态法律体系,形成系统保护生态法益的堤坝。

关 键 词:生态刑法 从属性 生态法益 优先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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