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宰客”行为的刑事制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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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路生[1] 王伟鹏[1]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4期91-95,共5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维护海南旅游秩序具有特殊价值。海南旅游"宰客"行为严重损害海南旅游秩序,具有特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海南"宰客"行为具有:欺诈-威胁-一般暴力-压制性暴力的模式,应当按照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欺诈性"宰客",按照诈骗罪构成要件审查定性;以言辞或者一般性威胁"宰客",按照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审查定性;以压制性暴力或者压制性暴力相威胁,按照抢劫罪构成要件审查定性。海南"宰客"行为成立犯罪的,量刑一律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

关 键 词:海南 旅游 宰客 刑事 制裁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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