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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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繁荣[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5期123-123,12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为了追诉犯罪,查明犯罪真相,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可或缺,但应有足够的制度来防止该项权力被滥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经济损失可能进行充分弥补,而名誉、隐私等受到损害只能有限补偿。对于与后者相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建立事前监督机制。对于与前者有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基于司法成本的限制以及追诉犯罪的需要,采取一般性事后监督和依当事人申请迅即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关 键 词:强制性侦查措施 权力制衡 人权保障 事前与事后监督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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