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的理论正当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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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祥贵[1] 李金玉[1]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0

出  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148-152,共5页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研究"(12BMX084)

摘  要:文化教育传承的一元与多元、统一与差异的关系的实质是民族文化平等问题。西方近现代法律以文化普遍主义为基础,以个人尊严为价值,以自由主义无差异平等为前提,以无差别化的个人权利和文化同质化包容民族文化差异,否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导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断裂。从文化哲学分析,文化认同理论、文化承认理论、文化差别权利理论、文化多样性理论为具有保障文化人格尊严及文化平等、正义、包容、差异价值功能和文化延续,传承、创新的工具功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提供正当性论证。

关 键 词:少数民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教育传承自治权 理论正当性 

分 类 号:G0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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